張某(化名)有一輛摩托車,因有事他把車暫存放在朋友處。不久之后,朋友的好友李某(化名)未經其同意借走該車。去年5月底的一天,李某騎著張某的摩托車(系套牌車且未投保交強險),在黃山路上撞傷過馬路的吳某(化名),導致其顱腦嚴重損傷。
經交警部門認定,李某對此次事故負主要責任,吳某負次要責任。事故發(fā)生后,吳某被送往醫(yī)院救治,李某支付了21萬余元后,拒不支付任何醫(yī)療費。
出院后,吳某將車主張某和肇事者李某告上法庭,索賠各項損失近86萬元。
庭審中,張某辯稱,他雖為車主,但號牌是銷售商所配,自己對是否存在套牌的情況并不清楚,且買車時,銷售商稱,該車不屬于機動車,不需要投保交強險。此外,李某未經他同意,擅自借走車并釀成事故,這些與他無關,自己不應承擔任何賠償責任。
最終,法院經審理認為,張某作為車主,未依法投保交強險,應當在交強險賠償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,遂判處其賠償吳某12萬元;李某負事故主要責任,判處其賠償吳某64萬余元,扣除已賠付的21萬余元,應再賠付43萬余元。